《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
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01、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一)全面开展《条例》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省厅已在2019年全省生活垃圾分类业务知识培训班上对《条例》进行专题解读,并印发《条例》单行本,供各市县区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各地应强化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企业进行培训。各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熟练掌握《条例》的相关条款。
02、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制度
以下制度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
(一)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指导督促相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干湿”分类,无法按《条例》规定四类投放的,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 偏远地区(含山区、海岛)村庄要加大力度推动“干湿”分类,人口集中、有条件的购买有机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处理;人口不多、规模较小的一般村庄鼓励采用成本较低的沤肥返田方式。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条例》要求,建立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收集、运输不规范行为报告制度,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报告制度的流程及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的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四)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全省城市(含县城)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03、严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认定、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积极开展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考评内容。市、县要落实对乡镇、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考核考评制度,考核考评结果在市县主要媒体、乡镇和村显著位置公布,加强对基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指导。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各地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加强层级管理。省厅将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设区市(含平潭)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约谈。设区市(含平潭)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对下一级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落实,共同推动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省厅城市管理处、村镇建设处。
(来源:福建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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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日1日正式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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