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市、县(区)委乡村振兴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方案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为落实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方案
2019-2022年从以下渠道筹措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102.32亿元,重点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等方面发展建设。
1.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预算统筹安排 5亿元,4年共安排20亿元。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此项资金主要用于:
1.1 重点特色乡(镇)奖补1亿元。每年评定10个重点特色乡(镇),每个乡(镇)给予1000万元奖励,共计10000万元。
1.2 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4亿元。每年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以外的村评定100个乡村振兴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每个村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共计4亿元。
2. 省级部门统筹整合资金。
2020-2023年,从省级有关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1亿元,4年共统筹整合44亿元,由省直有关部门按试点村数切块下达县级,县级统筹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每年统筹整合资金具体为:
省农业农村厅2亿元、水利厅1亿元、住建厅1.5亿元、交通运输厅1亿元、发改委1.5亿元、生态环境厅1亿元、自然资源厅1亿元、文旅厅0.5亿元、商务厅0.5亿元、林业局1亿元。省级部门2020年的统筹整合资金请在2020年1月10日前下达,2021-2023年的统筹整合资金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资金。省级有关部门在编制2020-2023年部门预算时应明确乡村振兴试 点示范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每年下达县(市、区)的资金请按«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省级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表》(附件 1)的金额办理,下达资金时不再下达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统一下达。
3.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
市县两级(不含厦门)财政每年安排7亿元,4年共筹集28亿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每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安排资金详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排资金明细表》(附件2 ),市、 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设区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并及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4. 对口支持资金。
沿海经济较发达县对口帮扶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政策延续到2022年。2021-2022年,每个沿海经济较发达县每年支持对口的山区县1200万元,共筹集资金5.52 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对口帮扶山区县的乡村振兴示范试点村建设。其中:
鼓楼区帮扶永泰县,
翔安区帮扶云霄县,
同安区帮扶诏安县,
闽侯县帮扶平和县,
鲤城区帮扶明溪县,
集美区帮扶清流县,
泉港区帮扶宁化县,
龙海市帮扶泰宁县,
台江区帮扶建宁县,
丰泽区帮扶顺昌县,
湖里区帮扶浦城县,
惠安县帮扶光泽县,
长乐区帮扶松溪县,
石狮市帮扶政和县,
晋江市帮扶长汀县,
福清市帮扶连城县,
思明区帮扶武平县,
晋安区帮扶霞浦县,
南安市帮扶古田县,
海沧区帮扶屏南县,
马尾区帮扶寿宁县,
仓山区帮扶周宁县,
涵江区帮扶柘荣县。
经济较发达的23个县(市、区)在每年 3月31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对口山区县,并及时将资金安排文件和拨付凭证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5. 厦门市自行承担资金。
2019-2022年,厦门市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4年安排4.8亿元,集中用于厦门市6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每个村每年安排200万元,每个村4年安 排800万元。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办 将资金安排文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
1. 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各种渠道的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根据试点村情况,予以分类分档补助,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2. 市、县(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实施试点村建设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推动。
3. 加大力度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向全省覆盖。还未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可以从省市补助及县级自筹资金中安排注册资本金,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开展业务,充分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工作。
4. 《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乡村振兴办制定后另文下发。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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