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农〔2020〕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乡村振兴办:

 

为加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9-2022年省、市、县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部门)包括: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林业局。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市县两级(不含厦门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口支持资金和厦门市自行承担资金共同组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019-2022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统筹安排5亿元,4年共安排20亿元,主要用于重点特色乡(镇)奖补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奖补。奖补对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重点特色乡(镇)推荐办法〉〈福建省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推荐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19〕7号)确定。

 

(二)省级业务部门统筹整合资金。2020-2023年,从省级业务部门现有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整合资金11亿元,4年共统筹整合44亿元,由省级业务部门按试点村数切块下达县级,不再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由县级统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每年统筹整合资金具体为:省农业农村厅2亿元、水利厅1亿元、住建厅1.5亿元、交通运输厅1亿元、发改委1.5亿元、生态环境厅1亿元、自然资源厅1亿元、文旅厅0.5亿元、商务厅0.5亿元、林业局1亿元。省直有关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并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资金。

 

(三)市县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市县两级(不含厦门)财政每年安排7亿元,4年共筹集28亿元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市、县两级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设区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将资金下达至县(市、区),并及时将资金下达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四)对口支持资金。2021-2022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沿海23个经济较发达县对口支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对口帮扶名单,每个沿海经济较发达县每年支持对口的山区县1200万元,共筹集资金5.52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对口帮扶山区县的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经济较发达的23个县(市、区)在每年3月31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对口山区县,并及时将资金安排文件和拨付凭证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五)厦门市自行承担资金。2019-2022年,厦门市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4年安排4.8亿元,集中用于厦门市6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资金安排到位后,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办将资金安排文件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委乡村振兴办备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和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做好试点示范资金统筹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根据每年度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评选结果提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三)根据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引导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级业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省委乡村振兴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九条 省级有关部门职责: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并将资金文件抄送省委乡村振兴办。

 

第十条 试点示范资金管理使用以县级为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应牵头会同乡村振兴试点村所在乡(镇)、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制定试点村发展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并按年度分别确定至2022年的目标任务、具体实施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任务。具体负责牵头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等工作,提出试点村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编制和上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每年3月底前会同财政局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省委乡村振兴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和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特色乡(镇)和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振兴、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公共服务短板等。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二)培育乡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乡村十大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三)支持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提升乡村公共服务水平;

 

(六)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

 

(七)提升镇容镇貌、推进村庄人居环境和绿化美化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九)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十)强化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十一)其它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力度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还未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可以从省市补助及县级自筹资金中安排注册资本金,成立担保机构并开展业务,对特色乡(镇)和试点村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和推动金融资本更多投向乡村产业振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在统筹安排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时不搞平均分配,主要根据试点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分配。对面积大、人口多的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筹集社会资金多的试点村,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根据实施方案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方案实施的,由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督促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相应补助资金可予以收回、调剂使用。试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励重点特色乡(镇)的奖补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奖励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的奖补资金和乡村振兴试点村资金由村级提出拟实施项目,乡(镇)审核,并由县、乡两级组织查看后确定项目,具体由村级负责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督等。项目实施后,由乡(镇)组织验收,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等部门实地核实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和所在乡(镇)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建设方案及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方案制定后由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办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需要采取预拨、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上级下达资金、对口支持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合理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请于2020年4月15日前联合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办和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进行监管,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委乡村振兴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财政局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将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委乡村振兴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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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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