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高校专业优势和研究理论优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9月3日,省乡村振兴研究会在福州举办《从空间形态到景观基因: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规划浅议》乡村振兴论坛。论坛由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副院长、教授缪远主持。

     

会上,省自然资源协会会长黄新文作《乡村振兴和乡村规划中的土地政策问题》发言,他说,乡村规划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乡村规划作为法定的详细规划,作为“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其规划成果的好坏离不开对相关土地政策的充分理解、把握和运用。违反了土地政策的红线,将直接导致规划成果不合格。

 

一、要充分了解以土地为主的乡村自然资源的现状,充分运用现有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成果。

按照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的要求,细化村庄的现状调查和评估,充分利用以往的自然资源成果,全面掌握现有的自然资源利用状况(耕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用地、宅基地),做到图、库、表的一致。

1、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

2、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查监测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成果。自然保护地划定成果。耕地质量分等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

3、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成果。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

5、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土地整治项目成果。

6、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大棚房”、卫片执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水资源、地质灾害等专项清查、监测成果。

7、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评估调整成果。

8、原有的土地利用规划、乡村规划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成果。

9、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

 

二、要深入学习相关土地政策规定,严格把控土地政策红线。

乡村振兴和乡村规划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乡村规划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开展。

1、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保护红线。要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实行党政同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

2、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和用地标准红线。

3、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红线。除了保障性租赁住房。

4、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三、要跟踪当前自然资源的重点工作和土地政策改革步伐,预测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趋势。

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1)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2)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

(3)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4)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

(5)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2、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和增减挂钩政策。2019年12月1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到2020年,全国试点不少于300个,各省(区、市)试点原则上不超过20个。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3、宅基地管理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并针对“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明确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条例》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规定: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政策。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5、乡村振兴的资金扶持政策。

(1)土地出让金。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

(2)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加强资金收支管理,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6、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省自然资源协会会长黄新文

网站首页    学术交流    黄新文:乡村振兴和乡村规划中的土地政策解读

黄新文:乡村振兴和乡村规划中的土地政策解读

2021年9月9日 17:12
浏览量:0
导 航
热 点 推 荐
曝光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