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厘清综合行政执法中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与住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部门要深刻把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实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共同构建权责明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服务优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二、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定”规定,结合当前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厘清业务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对于划转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一)原则上应同时对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承担的行政检查职责逐一具体划分,列入“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对“权责清单”未予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职责,需立案处罚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城市管理部门。

  (二)“权责清单”未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权的,城市管理部门除了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的必要调查外,原则上不单独开展专项检查,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重复执法。

 

  三、各地要按照“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厘清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已成立市场监管综合、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除了相关机构已并入城市管理部门的,原则上城市管理部门不宜再集中行使市场监督、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事项,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重复执法。

 

  四、对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应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给城市管理部门时,应移送以下书面材料: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相关检测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退回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二)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较为复杂的专业判断和定性,确需相关专业意见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城市管理部门协助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五、对于涉及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应适用首问责任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置。

  (一)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对实名且有具体联络方式的,依法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应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调查基本违法事实后,及时移送案件。

  (二)城市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对实名且有具体联络方式的,依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需先行移送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的,及时移送案件。

 

  六、业务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大普遍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纳入共享范围: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与划转的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

  (三)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设施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资源。

 

  七、业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其执法人员熟悉业务流程、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掌握业务技能。

  八、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对下级集中的行使处罚权范围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在开展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1日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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